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大乘百法明門論》講義

甲、總釋名題

者:運載義。佛法聲教能運有情從生死海至涅槃岸,故名為

者:簡別二乘義。不同二乘僅能自度,普攝有情同歸彼岸,故名大乘

者:古義訓釋為軌持。持謂任持自性,軌謂軌生物解。依今義解:法即事 物之別名。一事、一物,即是一法,萬事、萬物,即稱萬法。

百法者:是心法八、心所有法五十一、色法十一、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無為法六的總稱。此由《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中六百六十法提挈綱領而建立。

者:是智慧義、生起義。在這裡既是名詞,又當動詞解。

者:是門徑義、所遊履義。

者:是論議抉擇義,即此論著以論議為體。

學人通過研究“百法”,可進而通達一切法性相。由顯此論是生起種種智慧的入門論著,故稱大乘百法明門論。研究唯識法相學,以此為階梯;凡學佛者,亦當以此為究教入道之門徑。

乙、釋著者

世親菩薩:音譯名為婆藪槃豆,華言又名天親。佛滅度後九百年左右,生於北印度富婁沙富羅國(丈夫國),婆羅門族。其兄名阿僧伽,華言無著;精通大乘。天親原學小乘,後因其兄無著勸說,舍小歸大,造有《唯識二十論》、《唯識三十頌》、《大乘百法明門論》、《大乘五蘊論》等,以建立唯識法相學派。

丙、釋譯師

玄奘法師:俗姓陳,名褘,唐初洛州緱氏縣(今河南偃師)人。十三歲入淨土寺出家,貞觀二年(西元628年)赴印度求法。法師遍游西域勝地,廣學大小乘論,後止摩揭陀國那爛陀寺,師戒賢論師學“瑜伽學”。貞觀十九年,回長安。帶回梵本六百五十七部,得唐太宗支持,譯出經論七十五部,總一千三百三十五卷。法師所譯經論無論是品質或數量,皆堪稱第一,被稱為是中國古代最傑出的翻譯家,同時也是溝通中印文化的出色人物。

丁、別釋論文

一、標宗

《經文》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此句是《百法明門論》一書的總綱。佛在大小乘諸經中,皆言一切法無我之義。“一切法”者:指諸法性相、染淨、有為、無為諸法。“無我”者:即是法性。小乘但言我空,說人(補特伽羅)無我;大乘言人法俱空,說二無我。

二、提問

《經文》何等一切法?雲何為無我?

此是代眾生請法,無問自說,表作者的慈悲心。第一問引出對此宗道理之所當然的抉擇;第二問引出對此宗道理之所以然的抉擇。要知其所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如此才能真正的通達佛法。此顯示出佛法教理的兩大核心內容,亦即實踐修行的兩大下手立足之處。通達一切法之非無和實我的非有,是則名為遠離兩邊,而入中道

三、總出法數答

第一問

《經文》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此段總言百法位次:心法勢力獨勝,能生一切法以及能為一切法所依止,故居首位;心所為心助伴,故居第二;色法是心、心所所變現的相分,故居第三;不相應行法是前三法生起的分位差別,故居第四;無為法是前四法所顯的法性真理,理由事顯,故居第五。《成唯識論》依此五位百法建立唯識。義謂:心法八識,是一切有為、無為諸法的依止。雖諸有為法各由自種生,無為法由有為法所顯,而皆不離識;以不離識義,說“萬法唯識”。
者:古義謂:“集積”名心。指前七轉識熏習第八阿賴耶識,將其所熏種子集中存積在阿賴耶識內。或謂:“集起”名心。指第八阿賴耶識中所存積的種子遇緣生起轉識及心所等現行法。故轉識與本識皆可名心,而為心法所攝。前者是從現行熏習成種講;後者是從種子生起現行講;皆善成心義。

四、別出心法

《經文》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此段即首先標出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八識

1、依眼根(視神經)緣色境所起的識,名“眼識”。

2、依耳根(聽神經)緣聲境所起的識,名“耳識”。

3、依鼻根(嗅神經)緣香境所起的識,名“鼻識”。

4、依舌根(味神經)緣味境所起的識,名“舌識”。

5、依身根(觸神經)緣觸境所起的識,名“身識”。

6、依意根緣法境所起的識,名“意識”。

7、末那識, 意譯為意,意是“思量義”,即一向恒審思量內緣第八阿賴耶識見分為自我故。

8、阿賴耶識,譯曰“含藏識”。此識有能含藏諸法種子、諸法種子為其所藏、以及末那識執藏識見分為自我(我愛執藏)的三藏義,故名“阿賴耶識”。

如是八識合而為一心,一心分而為八識,故統稱為心法。八識各有其相應的心所;對心所而言,八識皆為心王。

諸識之間,可總名“心”,亦可總名“意”,亦可總名“識”。然據各自的特點來說:前六識名“識”,了別義勝故;末那識名“意”,思量義勝故;阿賴耶識名“心”,集起、集積二義勝故。

眼等前五識的活動是感性認識;意識的活動是理性認識;阿賴耶識是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所依的根本,是感性理性認識功能種子的儲存所,故又名“根本識”,或“一切種子識”。末那識外為意識生起的根;內為本識生起的根。它是前六識內出外入的通道,也是前六識與根本識連絡的樞紐。

八識雖各有體用,不能說為是一;但又密切關聯,不可說為非一。此如一株大樹:阿賴耶識喻如樹根;末那識和意識喻如樹幹;前五識喻如樹的枝葉、花果。他們各有體相業用,故非一;但又總是一個整體而密切關聯,故非異。

五、別出心所法

《經文》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段總列六位五十一種心所有法。心所對心王而言:心所如臣,為心王的助伴,是心王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法”;心王起時,心所有法必相應而起,故又名“相應行法”。“行”義是指心所法屬行蘊的一部分,故得“行”名。

《經文》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遍行心所者:遍與三性、八識、九地、一切時相應;而以遍與八識相應為主,故得名“遍行”。

1、作意:指作動其心,令自種起,引趣自境。

2、觸:指心上有一種力量,能使心、心所與境相觸。

3、受:指領納或順、或違、或俱非的境界,能引起苦、樂、舍的差別感受。

4、想:指於境依名取相,分析事理。

5、思:指令心造作,起種種業。審慮、決定二思屬意業,動身思屬身業,發語思屬語業。

此遍行心所顯示出了心法由知到行的整個過程和原理:作意、觸、受是感性認識;想是概念活動,是理性認識;思是由理性認識引起行動,也就是從理論到實踐。同時在實踐的基礎上又由作意引起觸受的感性認識和想的理性認識,從而又達到進一步實踐與認識的反復轉化;複由此知與行的反復相互引起,從而形成人類認識與實踐的無盡長河。

《經文》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摩地,五慧。

別境心所者:謂各別特殊的境界而起,故名“別境”。

1、欲:指意欲、希望;此依可樂境起,與奮發追求所依為業。

2、勝解: 指對某事某理堅決相信,認為是如此,而毫不懷疑;此依決定境起,對由認可而產生的後果或功德、或過失負責為業。

3、念:指對所認識過的境界明記不忘;此依曾習境起,定所依為業。

4、定: 的梵語名“三摩地”,舊雲三昧,指心於所緣專注不散;此依所觀境起,智所依為業。

5、慧:是揀擇諦理,思維性相;此依所觀境起,或依定境起,斷疑所依為業。

《經文》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嗔,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善心所者:自他俱利,帶道德性的名善。

1、信: 指對諸法的真實事理深信不疑,名信實有;于佛法僧三寶功德深信不疑,名信有德;於自身信有能力,可以通達諸法真實義,可以成就三寶功德,名信有能。此信能對治不信,一切善法增長及成就淨信所依為業。

2、精進: 謂于斷惡修善事中被甲、加行、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而行;由此精進,能遠離所有懈怠等不善法,能出生無量善法為業。

3、慚:謂依自增上、或法增上而恥為不善;能治無慚,止息惡法,增長善法所依為業。4、愧:謂依他增上而恥為不善;能治無愧,止息惡法,善法增長所依為業。

5、無貪:謂于粗細五欲淡泊超然、不生貪愛;能對治貪,增善為業。

6、無嗔:謂于諸違逆緣現前不生嗔恚;能對治嗔恚,增善為業。

7、無癡:謂于諸事理善巧通達,心無迷昧;能對治愚癡,增善為業。

8、輕安:謂定境中身心輕快安然、遠離粗重的健康狀態;能對治昏沉,轉依為業。

9、不放逸: 謂由精進及無貪、無嗔、無癡三善根力,嚴格要求自己修善斷惡;能對治放逸,成就一切善法為業。

10、行舍:謂依精進及三善根力,令心行正直、平等、無功用住的用功;能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11、不害:謂悲湣有情,不忍損害;能對治害,慈憫增善為業。此是無嗔一分。無嗔表慈,不害表悲,是二者中的差別。

《經文》四、煩惱六者:一、貪,二、嗔,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根本煩惱者:“煩”謂煩擾,“惱”謂惱害;煩擾身心,惱害有情,使自他不得安隱,故名煩惱。煩惱中貪、嗔等六,是生起一切隨煩惱的根本,故稱根本煩惱。

1、貪:謂于五欲樂及自身命貪著不舍;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2、嗔:謂於違逆緣現前心生嗔恚;能障無嗔,惡行損惱所依為業。

3、慢:謂自高自大,輕慢別人;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4、無明:謂心愚癡,不明事理;能障智慧,虛妄計執所依為業。

5、疑:謂于正法事理等疑惑不信;能障正信和善行所依為業。

6、不正見: 謂于諸事理起錯誤見解,此有“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五種。執身為我是身見;偏于斷常兩邊,見解不合中道是邊見;譭謗因果諦理的知見是邪見;執著錯誤見解為正確的是見取見。諸外道執著他們那些錯誤的戒條為正確的是戒禁取見。一切不正見能障正見,惡行、邪行所依為業。

《經文》五、隨煩惱者:一、念,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隨煩惱者:隨根本煩惱所生起的煩惱,名隨煩惱。此隨煩惱中隨活動範圍的大小,而分小、中、大三類。小隨煩惱有十,中隨煩惱有二,大隨煩惱有八,共二十種。

小隨煩惱者:

1、忿:謂於違逆緣現前,心不能忍,而忿忿不平;此以嗔為本,憤怒執仗等所依為業。2、恨:謂由忿為先,懷惡不舍;能障不恨,增惡為業。

3、惱:謂忿恨為先,追逐暴惡,狠戾為性;引不安穩、非福、惡名等為業(此三是嗔之一分)。

4、覆:謂隱藏己過,不欲人知;能障髮露懺悔為業(此是貪之一分)。

5、誑:為求財利,狡詐不實,欺騙他人;此以心詭為性,能引邪命為業。

6、諂:為罔他利,心不正直,巴結奉承;此以心曲為性,能障教誨為業(此二是貪、癡之一分)。

7、憍:謂于己盛事,心懷染汙,高慢自吹:此以悅豫醉傲為性,染汙所依為業(此是貪之一分)。

8、害:於有情無慈悲心,樂於損害;逼迫、損惱所依為業。

9、嫉:見人得利,心生妒忌;能障仁慈為業(此二是嗔一分)。

10、慳:謂愛重蓄積者,于法、於財慳吝守護,不樂施捨;能障施捨所依為業(此是貪、癡一分)。

中隨煩惱者:1、無慚:謂沒有人格道德的自尊、不畏自己良心譴責,而不恥為惡。此以不知羞恥為性,增長過失、惡行所依為業。2、無愧:謂不畏世間譏評、法律制裁,而不恥為惡。此以不羞惡為性,增長煩惱、惡行所依為業。
大隨煩惱者:1、不信:謂於實、德、能懷疑不信;能障正信,懈怠所依為業。2、懈怠:謂于斷惡修善事上消極懶惰;能障精進,增染為業。3、放逸:謂於舍染趣淨、威儀行止上任情隨欲,心不防護;增惡、損善所依為業。4、昏沉:謂內心昏昧,萎靡不振,不能振奮精神;能障輕安及行舍為業。5、掉舉:謂依邪尋伺,心不寧靜,時時動盪;能障禪定所依為業。6、失念:謂于諸善事正理,其心流散,不能明記;障礙正念,能引煩惱惡行所依為業。7、不正知:謂於所觀境,不如實知,邪見、邪執相應而起。;毀犯所依為業。8、散亂:謂於所緣,心不集中,流蕩馳散;能障靜定,惡慧所依為業。散亂于境上易緣,掉舉于境易解,是此二差別。

六、不定四者: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不定心所者:謂其性或善或惡或屬無記不定,或與心王相應不相應不定,故稱不定。1、睡眠:謂心極暗昧,於境無知;增長睡眠、障觀為業。2、惡作:謂於先所作事,後生追悔:障定所依為業;若先為善,後生追悔,能障邪定,反之,即障正定。3、尋:尋謂尋求,于諸諦理粗略觀察而轉。4、伺:伺謂伺察,于諸諦理詳細審察而轉。

此六位心所中,五遍行心所是一般性、普遍性的心理現象;五別境心所是特殊性的心理現象;十一善心所是道德性的心理現象;六根本煩惱和二十隨煩惱是非道德性的心理現象;四不定心所是不定性的心理現象。此諸心所隨其所應,與八識心王或多或少地作其助伴。在緣境時,心王緣總相;心所亦兼緣別相。故說,唯識的心所說是最卓越的佛教心理學。它說明了三個問題:1、說明了人們的心理活動現象和主觀認識世界的組織形式;2、說明了人們在認識活動上知與行的關係;3、說明具體的人性有善、惡、無記共三種。

六、別出色法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色法者:質礙是色義,方所示現是色義。此中所依之跟有五,所緣之境有六,共成十一種。1、眼根:即視神經,眼識所依之根,故名“眼根”。2、耳根:即聽神經,耳識所依之根,故名“耳根”。3、鼻根:即嗅神經,鼻識所依之根,故名“鼻根”。4、舌根:即味神經,舌識所依之根,故名“舌根”。5、身根:即觸覺神經,身識所依之根,故名“身根”。6、色境:謂有眼識所見之青、黃、赤、白的顯色,長、短、方、圓、粗、細、高、低、正、不正的形色,舉手投足、眉飛色舞等的表色;另外還有光、影、明、暗、煙、塵、雲、霧的和合色。總之依福報大、小、的差別,又分為莊嚴色、不莊嚴色、下劣色三種。7、聲境:謂耳識所緣之執受大種聲、非執受大種聲、俱大種聲三類。如上三種又可分為可意、不可意、俱非三種;又可分為世所共成、成所引、遍計所執三種。8、香境:謂鼻識所緣之好香、惡香、平等香。此三又可分為和合香、俱生香、變異香三類。9、味境:謂舌識所緣之苦、酸、辛、甘、鹹、淡六味。于此又可分為可意、不可意、俱非三類;又可分為俱生、和合、變異三類。10、觸境:亦稱所觸一分。諸根皆能觸境,此為一分故;能造觸之四大種為實色,所造觸為假色,此唯取所造故。謂身識所緣冷、暖、滑、澀、輕、重、緩、急、軟、饑、渴、飽、力、劣、悶、癢、粘、病、老、死、疲、勇共二十二種。11、法處所攝色:謂意識所緣法境中的影相色。此有五種:①極迥色:謂極遠難見之色;②極略色:謂極細難見之色(略有二義:1、總義;2、小義。總略諸色分析至極微處,名極略色;分析諸根境至極小處,名極略色);③定自在所生色:又名“定果色”,即依定自在力所變的水火等相或色聲等境;④受所引色:謂受戒時所引起的持戒的堪能性,即無表色;⑤遍計所執色:謂意識依名取相所執之色,如龜毛、兔角等。此中眼等五根、色等五塵屬地、水、火、風四大所造色,是有體性的實色(唯除所造觸的假色);法處所攝色是意識所認識的影像性的色法,不由四大所生,是假色。四大中的地大以堅固為性;水大以流濕為性;火大以燥熱為性;風大以輕動等為性。因為四大遍於一切色法,故曰“大”;能生一切色法,故曰“種”;合起來就稱之為“四大種”。

七 、別出不相應行法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不相應行者:“行”謂行蘊。行蘊有二法:一是與心相應的心所有法;二是不與心相應的分位法。此中前者由種子生,屬實法;後者不從種子生,屬假法。為區別與心相應的行蘊中法,故立心不相應行法。

1、得:此是獲得、成就義,有能得的人與所得的法二分,依此二分假立得義。此中有三:①依色心等法功能不失義,立種子成就;②依修習力所生定慧等法,立自在成就;③依色心等法正現起位,立現行成就。2、命根:謂人與其它動物生命所依的根本,即依業力增上,在一定時期內,阿賴耶識相續執持色心功能變起現行不斷,故立此名。3、眾同分:眾多之法以類而聚,簡別彼類,立同分名。謂有人、法二同分,此中多指人同分,是故,眾同分又名有情同分。①人同分:指對人、天等之同類而言;②法同分:指對心法之同類或色法之同類等而言。4、異生性:異謂“變異”;生謂“趣生”。指未入聖流的世間有情,於三界五趣中流轉變異而生性。此有欲界系、色界系、無色界系三類。5、無想定:謂有一類外道執“想”為生死根源,為斷生死故,厭離諸想作意,以期獲得生死的解脫。此中須離第三靜慮遍淨天的貪欲,而後依於第四禪定,背想作意,令六識中想及其它心所俱滅不起現行,入無心位,名無想定。6、滅盡定:謂諸有學聖者及未入滅的無學聖者,欲止息其心,息除勞倦,已離無色界無所有處貪或非想非非想處貪,依厭離心,令前六識不恒行有斷的心心所法及第七末那識恒行不斷的心心所一分滅盡不起現行,爾時,滅盡一切受想,故名“滅盡定”,又名“滅受想定”。若為二乘人入,則六識全滅,第七末那識我執相應一分亦滅,名“生空滅盡定”;若為菩薩入者,則六識及第七末那識相應二執皆滅(於末那識只滅俱生二執現行),名“法空滅盡定”。7、無想報:又名無想天。外道在人間修無想定,依此定業,後生無想天,得彼定業所報,故名無想報。此一期生中,五百劫內前六識心心所法皆不現行,不能聽聞佛法,於是列在“八難”之中;以是聖者不修此定,亦不生此天。8、名身:身是聚集義、依止義;名指能詮自性之單名。二名以上聚集一處,於法自性增言,能起言說,名名身。此總有十種:①假名、②實名、③同類相應名、④異類相應名、⑤隨德名(德即作用)、⑥假說名(依對待立)、⑦同所了名、⑧非同所了名、⑨顯名、⑩不顯名(此複有略名、廣名二種)。9、句身:單句名句,二句以上聚集一處,詮法差別,顯染淨義,為言說所依,名句身。此有六種:①不圓滿句,②圓滿句,③所成句(宗),④能成句(因),⑤標句(總出法名),⑥釋句(別釋其義)。10、文身:文即是字;單字名“文”,二字以上聚集一處,名“文身”。文為名、句二身所依,不詮彼二所詮之自性與差別。如上名、句、文三身,名由字成,句因名有;單字不成名身,單句不成句身;和合聚集,增詮顯用。11、生:謂色心等法,先無今有,異熟識四大種為親因,業力為增上,因緣和合,變生三界五趣有情根身、器界,故名為“生”,亦即命根作用的生起。生有“界、趣、處、勝生、自身”五種差別。12、住:謂色心等法,既生已後,阿賴耶識便隨業力之增上,能執持根身,令有情命根相續不斷,依色心等法前後刹那正生起位,假名為住。13、老:謂有情命根相續正變壞時,是衰老義,亦名為異,住而變異,至於衰老,故名為老。14、無常:謂有情心色等行蘊已變壞位,是先有後無之義,亦名為滅。名無常者,諸法前滅後生,非永斷滅,故名“無常”;此亦顯諸行刹那有變壞義。此有“壞滅、轉變、別離”三種相。15、流轉:謂諸有情隨自業力,於三界五趣輪轉受生,是因果不斷,前後相續之義;此顯諸行刹那有生滅義。此有“三世流轉、界趣流轉”二種相。前者無常與此流轉合顯非實非虛、不斷不常之中道義。16、定異:謂依業因感果差別,體相不淆,井然有序,無雜亂性,假名定異。17、相應:謂異類法或異法配合義。心色等法,配合而起,是異類相應;心法之間配合而起,是異法相應。善惡業因等能感福非福異熟果等,亦各相應配合,亦名“相應”。總依因果相稱而得建立。18、勢速:謂諸有為法種現熏生,刹那生滅,轉化迅速。謂依生滅相應、速運轉性,得名勢速。19、次第:謂一切諸法存在的秩序性,因果一一流轉;不同時轉。如上下、左右、內外等,由此往彼,皆有先後次第。又如諸行生滅、作諸事業、言音宣說、現觀、修證等,亦皆有其次第。20、時:時謂時間。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年、月、日、夜,皆名為“時”。此依因果相續流轉而得假立,或依日月出沒時輪差別假立,或依心心所法觸境生受假立(若自在位菩薩,根本智所行境界,于“時”自在,無相所行,長短由心。如“可延七日為大劫……可促大劫為七日”之密義)。21、方:指空間而言。東、西、南、北,四方、六合,皆名為方。即于十方因果遍滿、因果差別,此依色法分位假立。22、數:以諸數目度量諸法(如六離合釋之“帶數釋”),彼此之間皆有差別。此依諸法一一差別假立;此若淆彼,不應道理。23、和合性:謂眾緣因果聚集一處,諸法彼此不相乖反,名和合性。如謂:色境現前,眼根不壞,作意正起,俱光明等,眼識得生。余法類推可知,道理亦爾。24、不和合性:謂諸法彼此互相乖反,不相和順,與和合性相違,名不和合性。如俗語所說“牛頭不對馬嘴”,是表彼此不可類聚。

此二十四法中:“命根”依心一分立;“異生性”依心心所二分立;“二無心定”與“無想報”依部分心心所暫滅立;餘十九種依心、心所、色三法假立。如是,此三法分位如上。

八、別出無為法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無為法者:此中總顯諸法的真如實相,謂之“無為”。此無為法無有生滅變異,不同有生有滅、有造作變化之有為法,故名無為法。1、虛空無為:此喻顯勝義諦理,清淨寂然,體常顯露,無有障礙,猶如虛空;又如現觀實證無為時,遠離名言,能所俱遣,心境俱空,喻若虛空。2、擇滅無為:擇謂“簡擇”,滅謂“斷滅”;由無漏智簡擇諸法性相,斷滅煩惱業障,及永斷一切世間生死等相,令不復起,故名擇滅無為,即指有餘依、無餘依二涅槃。3、非擇滅無為:不由智慧簡擇斷滅煩惱業障,而一真法界從本以來不生不滅,湛然常住,本性空寂,名非擇滅,亦即所謂自性涅槃。4、不動無為:此有三義:①修第四禪定生色界第四禪天,遠離三災、八難,名舍念清淨地,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故名“不動”;②法性真如安立、安住,恒恒常常,無有變異,不以在凡而無,不以在聖而有,如如不動,故亦名不動;③謂無分別智實證真如法性時,由安住上舍之中,遠離言思,絕諸戲論,如如相契,毫不動搖,故名不動。5、想受滅無為:滅盡定中想受不行,前六識和第七識一分心及心所俱滅;或生無所有處天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此喻無為真如清淨本寂,遠離受想緣慮,故名想受滅無為。6、真如無為:“真”謂真實不虛,“如”謂如常不變;此是一切法平等所顯二無我性,也就是二空真理。此二空真理,絕對真實,恒常不變,遍一切位,常如其性,故名真如。無為法總以真如為體故,此中前五皆依真如部分義立。

九、以結作答第二問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此段是本論的結束語,顯示了一切有為、無為法相,當體即離實我、實法;離我法性即是空性,空即法性二無我理。回顧上文,以此總結全論,回應“雲何為無我”問。1、補特伽羅無我:補特伽羅,華言數取趣,有情死此生彼,流轉諸趣,或時為人、或時為牛、羊等類,隨所生趣,得名各異,名無定名;但屬世間,皆可名數取趣,此名一切有情所共,故共得是名。愚夫執吾人生命中有常一之法——即人我執,實則無我。若在牛、羊等趣,即是牛無我、羊無我。以補特伽羅義廣,可攝盡世間一切有情,故總言“補特伽羅無我”。佛法流通世間,多以人趣為教化的對象,故言人無我,也就代表了一切有情無我。2、法無我:即是一切法無我,其義至廣,一切有為、無為、能詮、所詮、雜染、清淨等,無所不包;有情當然亦屬一法,故人無我亦攝其中。

就有情而言,流轉諸趣只是業果前後相續,非斷、非常;又則,人之生命為五蘊和合所成,故非是一。非常、非一,安得有我?是為“人我空”。

就世出世間一切染淨諸法皆從緣生而言,皆屬緣起性空,而無有定性,故非實有,是為“法我空”。無為法雖然不從緣生,但非緣生法不能顯示,是故,此法亦無我性。

凡夫於無我個體人上執有種種實我;於無實體法上執有種種實法;是謂之迷。于無我個體人上通達無我,即破我執;於緣生無有實體法上通達法空,即破法執;我法二執既破,即見人生和宇宙的真實相,是之謂“覺”。自覺覺他即是修行佛道;覺行圓滿,即成如來,證大涅槃,成大菩提,是謂“大覺”,梵語稱為“佛陀”。通達此中道理,即抓住佛法、學佛以及成佛義的實質,而生起種種智慧,是之謂“明”。真正懂得百法,即能通達諸法性相,而獲得正智。是故此論是通達諸法性相,生起正智的入門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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